深圳晚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社保局获悉,该局发出《关于执行广东省一次性补缴政策的通知》,对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早期下乡知青等群体的养老保险补交问题作出规定。
该通知说,上述一次性补缴政策涉及不同的人群,补缴基数、缴费比例以及待遇计发都有所不同,需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身份条件、工作经历、原企业性质以及申请人与原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始资料和证明材料等,不能擅自扩大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向直属分局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一次性补缴完成后,符合在本市申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由直属分局受理。综合业务处、计财处、征收处、养老处和技术保障部进行协助。
符合在本市申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在本市的缴费年限(不含在本市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下同)满10年以上的,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深圳户籍的,按本市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待遇;在本市的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非深圳户籍人员,按广东省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待遇。(黄明钢)
【出处: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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