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 刘 昕 实习生 李 娜) 19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全区各级政府将为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五保对象代缴养老保险费用,并允许个人增加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牧区五保供养 优抚制度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了全区16~59岁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将由政府按照100元的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用,并允许个人增加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同时规定,对于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其享受的低保、五保待遇不变。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自治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出处:正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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