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我市《关于调整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的通知》(海人社发[2011]50号)执行至2012年8月31日,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18号窗口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逾期责任自负。
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7月16日
【出处:海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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