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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是积极探索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中国经济新闻网讯:(记者张孔娟 见习记者闫军)深圳事业单位新聘员工告别财政养老,试行“社会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制度,退休“双轨制”向“单轨制”这一重大转变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深圳

中国经济新闻网讯:(记者 张孔娟 见习记者 闫军)深圳事业单位新聘员工告别财政养老,试行“社会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制度,退休“双轨制”向“单轨制”这一重大转变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亮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养老制度上由“双轨制”向“单轨制”过渡,符合社会公平理念。二是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有利于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更用心地服务社会事业,同时实行了年功积累,也体现了服务贡献程度,保障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理的退休待遇。

据了解,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明确要求,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省、浙江省、广东省、上海市、重庆市试点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明确在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充分考虑各方利益

《办法》明确了8月25日之后进入事业单位的新聘人员,其退休待遇通过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予以保障。同时,规定了职业年金的实施范围、缴费基数和比例、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停缴或收回的条件等。

今年以来,深圳市在总结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研究,将该制度进一步推广到深圳市事业单位。《办法》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新进入深圳市事业单位且聘用在常设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简称事业单位新聘人员)试行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障制度。但由深圳市首次接收并安置在本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军转干部,原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未实行养老保障制度改革,通过直聘、选聘方式进入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人员,通过直聘、选聘方式进入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本市委任制公务员,直接交流到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本市机关使用工勤编制的人员等四类人员暂实行原退休制度。

由于深圳属于先行先试,和国内其他地区不同,人员入深后如何接轨。考虑到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养老改革中流动人员补缴及转移接续等政策尚不明确以及深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原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未实行养老保障制度改革,通过直聘、选聘方式进入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人员,暂实行老退休制度。除此之外,其他市外新聘人员实行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障制度。

改革是大势所趋

深圳市人社局负责人表示,改变现行的以在职工资为基数核定退休费并由财政现收现付的做法,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此次《办法》出台的初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完全一致,保证了制度的统一,也打通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流动的障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体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社会事业的激励,实行年功积累,保障了其合理的退休待遇。

建立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具有原退休制度所不具备的诸多优点:一是有利于人才流动问题。由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实现并轨,且职业年金全部积累于专门的个人账户,没有“携带”障碍,因此畅通了人员出口,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二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深圳市事业单位退休高峰期的到来,退休费的资金压力会变得非常沉重。从财政和单位的角度来看,这种制度为未来的养老费支付提前积蓄了资金,减轻了未来财政和单位的支付压力,因而更具可持续性。

在制度层面,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上,已充分考虑每个新进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尽可能地公平合理。然而,只要是改革,革旧陈新,就会存在阻力。但改革是方向,是大势所趋。目前改革的阻力主要来自于人们的认识,面对新事物,难免会有各种不同的声音甚至质疑,这需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人们正确认识、理解和支持改革,这一点,对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尤为重要。

此外,深圳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深圳市将拟出台配套的相关规定政策配合《办法》实施,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针对事业单位新聘人员的认定标准、养老保障方式的认定程序等。另一方面是关于事业单位新聘人员缴交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程序制定。

【出处:中国经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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