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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在全省实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后,2011年7月,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这是对我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失的弥补,为不同社会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现“老有所养”的期盼,提供了完全的制度保障,

在全省实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后,2011年7月,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这是对我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失的弥补,为不同社会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现“老有所养”的期盼,提供了完全的制度保障,使人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直接增加居民收入,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更多照耀广大群众。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标志着我省养老保险城乡全覆盖的制度体系形成,全省城乡居民都纳入了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1、什么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种保险的参保条件和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保障城镇未就业以及就业不稳定,无法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一部分。

我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共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利息收入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作为将来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具体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定期公布的计息标准,由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计息。

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如何补缴?

答: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得少于15年。参保人在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可以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提供的缴费补贴。

3、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和养老金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我省对参保人员缴费按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30元的补贴,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5元缴费补贴。对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同时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

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目前,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每人每月85元(国家补助55元,2012年我省增加了3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

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否提前支付和继承?

答:我省已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地区转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接续手续,以后按新参保地的规定继续缴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办法国家正在研究制定中。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除此,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并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出处:青海日报】

“青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81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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