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有关部门日前颁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决定对《办法》实施后新进入深圳事业单位并受聘在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完全一致。
这一办法被广泛解读为消除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金双轨制的积极步骤。作为全国改革先行先试的地区,深圳此项改革具有一定标杆意义。但是,这项改革也存在不彻底的地方,其示范作用尚有待观察。
深圳市这项新规对今年4月19日颁布的有关办法进行了调整,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实行期从2010年7月13日调整为今年8月25日。也就是说,在今年8月25日之后进入深圳事业单位并受聘于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将和聘任制公务员、企业员工一样购买社会养老保险。这样就将改革的对象局限于“增量”部分,而不是“存量”部分,没有触及已有在编人员的既得利益。
同时,《办法》规定深圳市事业单位的四类新聘人员暂不执行新规,其中包括深圳首次接收并安置在常设岗位的军转干部;原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未实行养老保障制度改革,通过直聘、选聘方式进入深圳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人员;通过直聘、选聘方式进入到深圳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本市委任制公务员;直接交流到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本市机关使用工勤编制的人员。
这样的例外或许是与现实对接的一种选择,但人们也有理由怀疑,养老金“双轨制”是在走向“单轨制”,还是转型为更加复杂的“多轨制”?
深圳市打破养老金“双轨制”试点始于2007年为聘任制公务员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加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模式,此举实现了聘任制公务员与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需要指出的是,聘任制公务员属于公务员队伍中的一小部分,因此,所谓打破“双轨制”仍然不是真正意义的养老金并轨。
我国的养老金“双轨制”是历史形成的,时至今日已经饱受诟病。有网友评论认为,企业退休人员连涨七年养老金才是同等条件的公务员的1/3,养老金“双轨制”被指是当今社会的最大不公。企业职工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费用的“缴费型”统筹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则无需缴费;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主要由国家财政发放,而养老金水平却明显高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双轨制”所造成的社会不公以及对就业平衡和人才合理流动的严重影响正逐步显现。
全国老龄委一位官员上周表示,应对老龄化要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当前既要强调政府在建立制度、完善体系、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又要警惕政府责任放大。舆论对这一表态反应强烈,主要也是源于养老金“双轨制”带来的不公平感。
与年年“坐而论道”的做法相比,深圳迈出改革的步伐总是值得肯定的。取消养老金“双轨制”关键是愿不愿做、敢不敢做。目前,在取消养老金“双轨制”方面,已经有了很多的社会共识,说明这项改革已经有了很好的社会基础。因此,废除养老金“双轨制”,从而实现更大的社会公平,无论是深圳还是全国其他地方,步子都需要迈得更开一些。
【出处: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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