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深圳12月26日电(记者 吕绍刚、张娜)12月26日,深圳市社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不久前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主要调整内容进行说明。
据悉,本次养老保险缴费有两个方面做出调整,一是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二是最低缴费基数方面,取消了深圳市户籍参保人(含个人缴费人员)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规定。今后,无论深圳户籍或是非深圳户籍职工,均按其实际工资缴费但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工资高于上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征。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解释,根据国家政策,参保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单位缴费部分要按照职工缴费工资的12%转移资金,同时深圳市需按缴费总额的0.9%向广东省上缴调剂金,因此,如果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3%,则参保人离开深圳时,需要从其他参保人缴费中给予补贴,会对其他参保人不公平。
此外,在对市外的缴费年限的转移接续方面,参保人在市外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符合规定的可以与深圳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广东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不管是调工调干、积分入户、购房入户、夫妻分居随迁入户或是户籍未迁入深圳市但在深圳市就业的人员,其在市外参保年限可以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
本次调整还对在深圳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进行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深圳市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深圳市;(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深圳市户籍的深圳市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深圳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深圳市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企业少缴、不缴养老保险费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增强。对历史欠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2013年1月1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条例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此外,在国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出台后,未按规定计算异地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重新核定待遇。即2010年1月1日至新条例实施前,在深圳市办理申请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未按国家转移接续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的参保人,按新条例规定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差额。(完)
【出处:人民网-深圳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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