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作出了“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部署,并明确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应当说,人社部近日就《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三类养老保险制度将实现衔接转换,正是落实十八大关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新要求的真招实措。 6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走的是渐进式覆盖之路,由职工养老保险逐步扩大至城镇居民。随着近几年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全覆盖,新农保迅速推开,逐步构建起了由职工保险、城镇居民保险、新农保三大体系并存的覆盖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套制度的最重要意义就在于将城乡全部居民纳入养老保险范畴,实现了广大群众期盼多年的“老有所养”。
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身份鸿沟”,可能引发“收入越稳定保障越稳定,就业不稳定保障水平也不稳定”的马太效应,也不容忽视。现阶段,我国城镇职工因为缴费水平高而享受着较高的保障,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的保障水平则相对较低,但后两者的覆盖面明显大于职工养老保险。据统计,目前城镇职工保险(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覆盖3亿人,而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4.59亿人。由于职工养老保险与就业机会直接相关,因而只有稳定就业的人员才能享受较高水平养老保障。与此同时,由于三类保险之间不能互转,很多进城务工人员在离开岗位时也会退保,2008年金融危机引发的民工返乡潮中出现的“退保潮”就是重要例证。
三类养老保险互转衔接,既有利于根除目前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的痼疾,又将赋予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化养老保险的均等机会。这一制度设计的本源精神就在于,打通三类养老保险的“接口”,逐步实现三类保险制度的融合,进而落实十八大关于“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的要求。但是,由于人社部公布的意见更多是从操作角度出发,对不同养老制度的差异采取了认可态度,这将直接导致职工保险增支压力加大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保参保率不足并存的状况,养老保险运营的“层际平衡”原则将面临挑战,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也因此而可能“空转”。
三类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客观上也对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形成了“倒逼机制”:要想三类保险衔接更有序,最终要缩短三类保险的保障水平差异,进而在统一的标准上实现三类保险的融合,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全覆盖和保障水平的均等化。有专家建议,可通过向居民征收统一的社保税,加上从国有资产经营和国有股权减持中形成的收益充实社保基金账户,向所有居民发放统一标准的养老金。只有逐步构建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险制度,才能让所有人享受更高水平的养老和社会保障。(胡旭)
【出处: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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