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通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计算基数的具体项目等,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参保单位以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应随着年度、月份参保人员变化而进行相应调整。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工资发放不在同一用人单位,且已在参保地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在工资发放单位发生的工资总额,可不计算在工资发放单位的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中。工资发放单位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和各月工资明细表。
公务员被派驻参保单位工作,且在参保单位领取工资报酬的,其工资额应计算在该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中。
漏保人员以单位职工身份补办参保登记手续时(不含具有连续工龄、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人员),其缴费工资基数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单位的原缴费工资基数中,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按该单位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工资总额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公益性岗位、“三支一扶”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所在单位应当以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工资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按22%的比例缴费。参保个人以当月发生的工资额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进行缴费。
【出处:哈尔滨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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