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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际养老”向“社会化养老”转变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在陕西,“以房养老”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学界的探讨。这一养老政策如何适应陕西老龄化群体实际,应采取怎样的模式,有什么突出的障碍和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西安交通大学社会保障统计与精算研究中心主任张思锋。 记者:以房养老政策是对我国养老

在陕西,“以房养老”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学界的探讨。这一养老政策如何适应陕西老龄化群体实际,应采取怎样的模式,有什么突出的障碍和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西安交通大学社会保障统计与精算研究中心主任张思锋。

记者:以房养老政策是对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一项补充,其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何在?

张思锋: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养老方式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的转变是个必然的过程。老年人口劳动能力缺失,是纯消费者。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家庭逐渐小型化,家庭养老逐步解体,社会养老应运而生。20世纪70年代,德国出现了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雏形。

无论是家庭养老还是社会养老,都包括经济来源、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目前在我国,社会养老的首要问题是经济来源。上个世纪50年代我国形成了“广泛就业、等级保障”的养老保障模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养老已经实现了制度全覆盖,也即将实现人口全覆盖。随着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我国各类社会养老保险的支出规模将会越来越大,养老金收支缺口的出现也将不可避免。据预测,假如没有财政兜底,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累积额在2020年会达到2.79万亿元,2050年达到73.23万亿元。养老金没有完全独立运行,就存在资金风险。所以,“以房养老”的措施,就是多渠道、多元化筹集养老金的有效路径。

记者:以房养老在国外、省外的实行也有先例,有政府购买、银行抵押“反按揭”等形式。你认为陕西实行以房养老应采取怎样的模式?

张思锋:在政策实行时,我们很容易陷入“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势。实际上,只要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模式都可以试用。我认为至少可以采取三种模式:一是政府对房子现价评估,买下房屋,对老年房主按月支付养老金,直至其去世;二是将房屋抵押给有资质的银行,每个月从该机构取得贷款作为养老金,老人去世后则用该住房归还贷款;三是政府委托商业公司,给其一定的管理费用及适当利润补贴,由商业公司用市场办法运营并支付老年房主的养老金。实际上,这三种模式,对养老者来说,效果没有差别。

陕西的优势在于,房价和其他省份相比略低,保障房建设在全国走在前列。在以房养老制度的推进中,可以考虑先搞部分试点,比如在陕北、关中、陕南各选取一个城市,或者一个区试点,有了相应经验之后,再全省推行。

记者:以房养老在陕西尚属新生事物,在推行中可能存在什么样的问题,有什么阻力?

张思锋:以房养老是民生工程,是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一种救助投入。居民拿够自己的,政府给予支持和补贴。一个良好的社会保障政策,特点就在于广泛拥护。

现在对以房养老的质疑,其主要阻力有这么几点:首先,房产的价值是增减波动的,如何能保证百姓利益不受损?如果增值归政府,贬值风险归个人,确实不近人情。倘若能按照均值,将波动的增值或贬值部分由政府和居民共同分担,可能是个好的解决方案。还有,随着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如果按照每月定额返还养老金,老人的生活水平一定会下降。这就要运用经济学中的精算法,考虑进通胀率,用逐年或者逐月增加的动态分配方案,将房屋的价值逐渐兑现。

房子残值的处理问题,我觉得依然可以实行双轨制。老人如果要将房子残值以遗产形式留给子女,每月返还的钱就可以少些;如果完全留给国家,每月返还就多一些。还有人质疑的老人寿命有长有短,如果统一按30年返还,是不是有人就亏了?实际上以房养老有些类似商业保险,具有自助性和互助性,每个老人享受到的待遇自然不可能一致,但从整个以房养老群体来看,其平均寿命可以确保这一群体总体利益不受损失。当然,父母为子女留产业的观念恐怕一时间难以消解,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真正有需要的老人加入到以房养老的体系中来,更多的人会受其影响和带动,这一利民政策最终肯定能推行开来。

【出处: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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