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开办深圳市社保物业公司的记账凭单。(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提供)
深圳新闻网4月25日讯(记者 王丹丹)4月25日下午,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再次就媒体曝光的使用500万社保基金开宾馆、发廊一事做出回应。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回应称,1995年原社保局成立的社保物业公司,500万注册资金来自于工伤保险基金,与国家政策并无抵触,所以该公司成立不存在违规情形,也不属于挪用社保基金行为。
回应一:注册资金来自工伤保险基金 与政策无抵触
之前有媒体质疑,原社保局1995年动用了500万社保基金开办深圳市社保物业公司,而早在1993年,劳动部即已发布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其中明确提出“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办放款业务,不得经商、办企业。”
据黄险峰介绍,1992年《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2]128号)明确了社会保险机构可运用社会保险资金进行安全有效的投资,使社会保险资金得以保值增值。
黄险峰又提到,劳动部1993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购买各种股票”,是针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而1994年5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可以用于有利于本基金保值增值的投资”。
黄险峰表示,原社保局用来开办物业公司使用的注册资金来自工伤保险基金,与该文件没有抵触。注册成立社保物业公司没有造成基金损失。
回应二:用管理费维持物业公司运作不违规
开宾馆、发廊为物业公司发展需要
深圳市社保局在前次回应中称,1996年1月,原社保局将500万元注册资金及4.08万元利息归还基金,另从管理费中拨入资金保障社保物业公司的正常运作。对此媒体质疑,管理费同样是从社保基金中提取,亦有违规嫌疑。
对此黄险峰介绍说,根据《关于颁发<深圳市实行社会劳动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3]214号)第十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0]10号)第九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第五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原社保局的日常经费开支从收缴的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此外国家在1999年前的相关文件也规定可以从社保基金中提起管理费用于社保机构的日常办公。
1999年1月施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73号)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拨付,并对1997年以来管理费提取及使用情况进行清理。
黄险峰表示,在1983年至1998年间,相关规定均允许社会保险机构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日常开支,组建社保公司的目的是保障原社保局的正常办公,物业管理公司为原社保局所在海天大厦提供水、电、空调、安保、消防和对信息系统所在机房的服务,维持社保局日常正常办公,1996年1日,原社保局用管理费补足社保物业公司注册资本金与政策不抵触。
“社保物业公司开设宾馆是其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保障物业公司不亏损、正常运营才能避免长期依赖管理费的不断投入。发廊是宾馆的配套设施,宾馆一直以来都对外营业。因此,不是社保局开宾馆和发廊,而是物业公司在经营范围内的正常经营开宾馆和发廊。”深圳市社保局在回应中表示。
社保局通报管理费结余和社保基金投资情况
25日下午,黄险峰向媒体通报了管理费结余和社保基金投资基本情况。
据介绍,1982年至1996年,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直接和间接投资了145个项目共计17.65亿元,多数是短期项目。从1996年开始停止对外投资并对已投资项目进行清理回收,2003年已完成绝大部分的清理,最后一个于上月清理回收,至今共收回本金及收益27.25亿元,增值近10亿元。
1996年后社保基金按国家的规定购买国债和存放在银行,没有其他投资项目,近三年利息收入高出全国平均水平四成。1999年原社保局管理费停止提取管理费,管理费的结余资金已全部上缴市财政。社保物业公司开办以来经营稳定,没有负债和对外担保。
黄险峰表示,虽然社保物业公司开办属于十几年来历史遗留问题,但如果有违法违规行为,媒体和网友发现可向政府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出处:深圳新闻网】
“深圳社保局再回应:500万社保基金开宾馆并未违规”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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