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是一名农村妇女,两年前随丈夫进城,在一通讯公司做了一名清洁工。最近她与通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公司要终止合同。打印社保资料时王女士发现,入职以来通讯公司一直没为其上养老、医疗各种社会保险。王女士遂要单位补缴,单位以其不是正式职工予以拒绝。无奈,她申请劳动仲裁,可接待人员说过了仲裁时效。王女士遂咨询她该怎么办?
王女士可以到社会保险机关投诉,也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试试。
《社会保险法》在第10条、第23条、第86条中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里需要注意,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在,这种补缴是没有“时效”限制的。
如因为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用人单位不予补缴需要仲裁,而仲裁过了时效,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试试。劳动仲裁机关受理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部门受理违法违规举报时效是不同的。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有中断、中止的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受理违法违规举报时效为二年,没有中断、中止的规定。但违法、违规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据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第27条中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在20条中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张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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