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逾43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分类考核
据介绍,《办法》在事业单位考核内容、标准和考核程序上均体现了分类考核的特点,并决定根据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职责,按照不同岗位特点,确定重点考核内容,管理岗位人员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工勤技能人员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
1月12日,市人力社保局宣布,北京市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新办法,首次将考核对象细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三种,而且提出考核要分别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开展。《办法》还提出,年度考核结果将与事业单位考核人员调整岗位、晋升、奖罚等挂钩。
该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人员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涉及人数超43万人。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暂不纳入新《办法》管理范畴,仍按照公务员相关规定管理。
【考核原则】按照三类岗位分类考核
据介绍,《办法》在事业单位考核内容、标准和考核程序上均体现了分类考核的特点,并决定根据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职责,按照不同岗位特点,确定重点考核内容,管理岗位人员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工勤技能人员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
三类岗位均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细化考核标准,提出考核要求。
此外考核方式被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三种方式,以全面考核工作完成情况。
【考核方法】专业技术人员分级考核
《办法》明确规定,今后各单位将首次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成员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会或群众代表组成。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还应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必要时可邀请行业内知名专家、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
对于被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明确提出采取分级考核方法,即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的人员(副高职称及以下人员)由所在部门领导对其进行考核,专业技术四级以上的人员(正高职称人员),则由本单位考核委员会对其进行考核,并按照个人述职、综合评议、优秀公示、存入档案等程序进行。
另外对被考核的管理、工勤技能人员,采取个人总结、部门评议、群众评议、委员会审议、优秀公示的程序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考核结果】合格以上晋升薪级工资
《办法》还强化了对考核结果的使用,明确了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其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享受国家奖励规定中的其他奖励条款。
此外,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将被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如果连续两年考核均为基本合格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不能晋升薪级工资,取消其下一年度参加更高等级岗位竞聘的资格,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安排到新的工作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确定等次的工作人员,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以年度考核为依据,聘期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岗位存续的,如工作人员提出续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与其续订。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聘期结束后,事业单位可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六大变化
1、优秀比例升至20%:本市提高了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由以往的15%提升至20%,并明确优秀等次比例坚持向基层单位主体岗位及一线岗位倾斜。
2、行业主管部门可自定考核标准要素:新《办法》在考核内容和标准上体现了分类。根据事业单位三类岗位职责,在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按照不同岗位的特点,确定重点考核内容,允许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核的具体标准和要素,这样既保持了政策的统一性,又为行业制定实施细则预留了空间。
3、考核程序分类:新《办法》在考核程序上体现了分类。对一般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领导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程序都作了具体规定。
4、奖惩措施被强化:新《办法》强化了考核结果的使用。在工资晋升、竞聘上岗、岗位调整、岗位聘用等方面,对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突出“奖”,对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工作人员突出“惩”。
5、明确十种特殊情况:新《办法》明确了十种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标准。在以往针对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确定意见的基础上,对考核年度内新招聘的非初次就业的人员和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的考核等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明确了受到不同处分人员的考核等次。
6、规范结果备案制:新《办法》规范了考核结果的备案程序。提出分级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考核结果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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