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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不能累加应取伤情对应的最长期限

 字体时间:2014-12-30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夏某系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11月15日7时左右,夏某在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医院诊断结果为:蛛网膜下腔出血、鼻骨骨折、牙脱位等。后夏某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七级。对于停工留薪期的时长,夏某主张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鼻骨骨折的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牙脱位的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共计11个月。

对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时长,《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4条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夏某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分别为6个月、3个月、2个月。因此,夏某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应取最长值6个月。(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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