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因工作原因伤亡的能否算工伤 ●第三人侵权致工伤的能否获“双赔”
“三问”超龄农民工工伤赔付
北京超龄农民工工伤案首获“双赔”,为类似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60岁,本该是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的年纪,可在广大进城务工人员中,年逾六旬的超龄打工者并不鲜见。他们中绝大多数既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又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往往很难进行维权和求偿。不过,记者近日了解到,经过五年多的艰难维权,66岁的河北籍在京打工者刘玉启获得了“工伤与第三人侵权双份赔偿”。
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王丹律师对记者表示,此案为北京地区超龄农民工获“双赔”第一案,对今后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照意义。而刘玉启的维权经历,也见证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
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刘玉启告诉记者,他是1948年2月生人,于2005年12月入职北京丽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豪园物业),主要负责首钢地质勘查院的绿化保洁工作,月薪为9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当时也不懂法,没和单位签合同,也没上社保。”
2009年8月,刘玉启在上班期间去市场买保洁工具,在回勘查院的路上,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导致三根肋骨骨折。事发时,他已经61岁,属于超龄工人。而随后的维权和求偿问题,正好遇到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两大难题:一是超龄工人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二是超龄工人的工伤赔偿问题。
超龄工人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即使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也要终止。
不过,2010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但上述《解释》对于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是否也按劳务关系处理,没有给出明确结论。
刘玉启的援助律师王丹认为,本案中,刘玉启虽然超过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也没有领取退休金,因此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止,双方争议可以按劳动关系处理。
2011年4月,北京市西城区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认定刘玉启与丽豪园物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记者注意到,尽管本案中,仲裁机构认定刘玉启与丽豪园物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今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则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要求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可在裁判文书中确认属于劳务关系。
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则认为,鉴于超龄农民工这一特殊用工形态的客观存在,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的处理原则应该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均衡双方的利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引导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发展。因此,可按特殊用工关系处理,其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等参照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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