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意外受伤,算工伤吗?湘潭的谭女士参加单位组织的漂流活动,意外摔下船导致八级伤残。更让谭女士意外的是,她花了十几万元的医药费却无处索赔,无奈之下她将这些相关部门告上法庭。前不久,湘潭县法院一审判决,漂流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旅行社及株洲一保险公司担责35%,谭女士自己担责30%。
案例回顾:
参加单位漂流造成八级伤残
2012年8月8日,湘潭县某医药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员工谭女士在公司统一组织下,与姗姗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8月11日,姗姗旅行社将谭女士等人送至宁乡某漂流公司经营的漂流项目景区,导游向谭女士等人告知了漂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在漂流过程中,同船旅游者章某摔下船,船体失去平衡后,谭女士也摔下船。岸边的漂流公司人员先后将两人拉上岸,谭女士右手受伤。两人步行下山后,到达漂流公司的医务室。因医务室条件不够,姗姗旅行社和医药公司将谭女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事故造成谭女士经济损失达185039元。后经鉴定,谭女士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姗姗旅行社在株洲一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约定旅游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旅行社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赔偿,但精神损害不负责赔偿。旅行社作为投保人,以谭女士等人为被保险人在湘潭一保险公司投保了旅游安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然而,令谭女士气愤的是,出事后多方索赔竟无人受理。今年初,她以健康权纠纷为由,将湘潭某医药公司、姗姗旅行社、宁乡某漂流公司、株洲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方共同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定:
旅行社和漂流公司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谭女士在姗姗旅行社的安排下参加宁乡某漂流公司的漂流活动,服从两公司的管理,没有擅自违规情形。
姗姗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宁乡某漂流公司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应保障游客安全。但宁乡某漂流公司并未尽到警示、告知义务,更没有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姗姗旅行社虽作了必要提示,但安全保障义务不完全。因此,谭女士在游玩中发生人身伤害,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谭女士作为成年人,在导游告知漂流的注意事项后,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谭女士自身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姗姗旅行社和漂流公司的责任。
因活动过程的组织、安排均不是医药公司负责,在漂流过程中医药公司对谭女士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其损害后果也没有过错,医药公司对谭女士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旅行社和漂流公司对谭女士的损害后果各承担35%的责任,即各赔偿64763元。旅行社在保险公司投保,因合同约定精神损害不予赔偿,因此保险公司需赔偿59513元。
“单位福利活动中意外受伤算不算工伤”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77081.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