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社保制度惩戒乏力,违规骗保者众多,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引发社会成员的侥幸心理,进而法不责众
青海省民政厅近日公布称,今年已清退不合标低保对象近7万人。一个多月以来,已有青海、海南、内蒙古3个省份通报今年清退不合标低保对象超过26万人。据民政部的数据显示,2014年第三季度,我国城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1元、216元。金额虽小,但关乎困难群体生存的大问题。然而,在不少违规低保案件中,被查处的却是负责管理低保的村干部、街道干部(12月8日《京华时报》)。
最低生活保障,是一种有限的公共资源,本是政府为保障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水平的一项措施。可在一些地方,一方面,本应该领取低保的困难户,被剥夺了这种权益;另一方面,关系保、人情保等骗取低保的行为却一路绿灯。前不久,民政部印发《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的通知,今年9月30日前,在全国开展“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活动。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坦承,在低保政策实施和低保管理服务工作中,确实存在着少量的关系保、人情保、错保和骗保现象。
从法律层面分析,骗取低保者既涉嫌骗取国家税收形成的低保资金,加重了纳税人负担,又挤压了真正需要帮助的生活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由此可见,虚构生活困难,掩饰真实收入,以达到非法占有低保金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是一个涉嫌诈骗的法律问题了,绝非单纯的停保、追缴就可以担负的法律责任。而对于屡屡曝出的骗保事件,很小的违法成本则是对骗保行为严重性质的很大讽刺。
从刑法学理上讲,欺诈行为“超出社会容忍范围”时,才构成诈骗犯罪。也就是说,刑法保护的是最基本的社会秩序,只有当一种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时,才需要将之列为犯罪。但社会对欺诈的容忍标准,是与社会文明、法治水平、征信制度相适应的。一般来说,社保制度规范严谨,就没人敢以身试法;相反,如果社保制度惩戒乏力,违规骗保者众多,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引发社会成员的侥幸心理,进而法不责众。
毋庸讳言,要想维护政府的公信力,要想让低保金真正用于生活困难群众,要想取信于民,还群众一个公道,就必须在法律层面加大对骗低保者的惩罚力度。明明不是低保户,却主观恶意要骗取低保资格,这跟普通的诈骗犯罪并没有本质区别,都是主观上隐瞒事实真相或假造事实,以骗取国家的财产。对此,就不能仅仅是清退了事,而应该对骗保者在刑事和行政上加以双重问责,不仅要把他们骗取的低保金全部追缴回来,还要加以高倍数罚款,让他们图小便宜吃大亏。对于骗低保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相关规定,予以从严惩戒,该判刑的一定要从重判刑,决不能再搞法不责众,如此一来刹住骗低保这股歪风就指日可待了。(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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