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晚,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北京青年校友自发性团体的公众微信号“湘雅人在北京”发表文章《昌师兄,一路走好!》,称一个月前晕倒在手术室的北京阜外医院麻醉科医师昌克勤不幸离世。据悉,年仅42岁的昌克勤医生工作期间在手术室内突然晕倒,诊断为脑干出血,因死亡距发病时间超过48小时,不能算为工伤。
(12月4日《新京报》)
工伤认定,早已不是什么新鲜话题,由此引发的质疑和争议也不少,而争议的焦点始终停留在“48小时之限”这一硬性规定上。相当一部分网友和公众认为,“48小时之限”有失客观与全面,然而依笔者之见,“48小时之限”不但缺乏人性化的考量,更触碰了社会的伦理底线,有违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不管是从工伤的科学严谨来分析,还是从适用的现状来解读,48小时都不应该成为工伤界定的分水岭。
不容否认,这位医生的晕倒及离世可能与其自身身体素质不无关系,但也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密不可分。应该说,高强度的工作量、长时间的工作压力和精神高压,这些因为工作原因而附带衍生的隐形杀手都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涉事医生乃至整个医务群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质量。表面上看,抢救时间确实超过了48小时的时间限定,但归根结底还是工作所累工作所致却是不争的事实。
退一步说,即便当时的抢救真如规定所示,恰好就在48小时的时间节点之内,但抢救期间暂时地脱离生命危险,并不代表所有危险的解除,并不代表没有引发后续并发症和病情恶化的可能。从这个角度来说,现行的工伤认定标准,未免显得太过高高在上,不接地气,也太不近人情了,存在再次商榷与讨论的必要。
客观而言,工伤认定是为万千劳动者筑起的生命屏障。要保证工伤认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当然不能简单地拘泥于48小时这一硬性规定之上。基于国家层面,最根本的还是要完善立法,在立法上加强原因的分析,归结到病理病因是否为工作直接导致这个问题上。如果工作是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直接导火索,即便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那么也应该予以工伤认定,如此才能体现立法的公平与公正,才能让工伤政策的制度善意充分释放。(杨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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