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职工。半年前,我听说公司将派人前往省城出差,而我大舅正好在省城住院治病,我遂要求公司派我前往,并说明了自己想趁此机会顺便看望大舅的意图。公司领导当即让我替换原定员工前往。谁知,在办好公司交办的所有事项,乘坐客车如期返回途中,因司机疲劳驾驶,不慎冲出护栏,并导致客车侧翻。我由于头部、腰部受伤,花去13万余元医疗费用,并落下八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客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近日,我曾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认定待遇,却被告知我自己主动要求出差,纯属“公私兼顾”,并非是单纯地为了公司利益,因而不构成工伤。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张佳丽
张佳丽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虽然你确实属于“公私兼顾”,但同样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你的情形能否构成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因工”和“由于工作原因”。而从本案情形来看,无疑当属其列:一方面,你主观上具有为公司即“因工”出差的心理态度。虽然你曾在出差期间看望了大舅,但你这仅仅是“顺便”,更为主要的无疑是办理公司交办的事项,如果不是因为需要办理公司交办的事项,公司也不会让你前往,即不能因为你曾看望住院的大舅,而否定、排除你仍然属于出差。另一方面,你在客观上实施了出差的行为。工伤的本质是职工因履行职务而遭受伤害。与之对应,职工出差期间实施职务行为,自然是认定工伤的基础。你在“由于工作原因”出差的过程中,虽然夹杂着自己所求,但毕竟得到公司同意,你也因已经按时完成公司交办的相关任务,才如期出现在返回途中。即并没有因为看望大舅而耽误工作及行程。再一方面,你的受伤与履行职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工伤认定中的因果关系,包括工伤与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有着直接关联或者间接关联。只要出差职工所受伤害与履行职务行为具有关联、该关联为履行职务所必要,就可以认定职工受伤与履行职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正因为你乘坐客车是出差回公司所必需,属于整个出差过程的一部分,且所受伤害恰恰发生在乘车期间,而非出现于看望你大舅之中,也就决定了伤害与出差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因果关联,即具备认定工伤的基础。(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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