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工”、“五七工”是指上个世纪60年代初,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农、林、水、牧、电、军工这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和城镇街道居民委自行组建的从事生产自救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被劳动部门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据不完全统计,这个群体的数量将近千万人,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的养老问题逐渐突显。2010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宗贻平、贾承造、庞晓丽首次联名提交了《关于妥善解决原家属工、五七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提案》,关注这个特殊群体的养老问题。如今,由于新出台的相关规定不尽完善,三位委员再一次将关注的目光聚集在他们身上。
――编者
2010年底,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提供了保障,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然而,各地在贯彻实施《意见》中,将“凡具有本省城镇户籍、曾经与本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等作为参保条件,因对户籍和劳动关系都增加了“本省”这一限制性条件,致使部分户籍与劳动关系“属地”跨省分离的原“家属工、五七工”等人员不符合地方政府规定的参保条件,难以纳入养老保险范畴。
为维护原“家属工、五七工”等人员的合法权益,呼吁国家、地方统一明确和细化原“家属工、五七工”等人员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尽快解决他们多年来未了的养老保障问题。
现状:仍然有15%“五七家属工”未能参保
《意见》出台后,各地认真制定实施办法,全面抓好贯彻落实,大部分原“家属工、五七工”等人员参加了养老保险。然而,目前仍有约15%的应参保人员由于户籍与劳动关系“属地”跨省分离,不符合当地的参保条件,而未能参与养老保险。
主要原因:一是“家属工、五七工”产生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在这五十多年的时间里,她们很多人居住地发生了变化,户口也就随之迁移。二是上世纪时常通过“会战”等方式,集中力量搞经济建设,大规模职工调转,很多“家属工、五七工”随迁至丈夫工作所在地。三是她们工作的地方许多地处边远的工矿企业,由于自然条件恶劣,退休后回到原籍或生活在居住环境较好的地方,户口随之迁移。而各地的参保条件却规定,同时具有本省户籍和劳动关系的,方可纳入《意见》的范围。
这一规定显然与历史事实不相符,与《意见》规定“凡具有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精神相背离,阻碍了符合《意见》条件、但不符合各地制定实施办法的“家属工、五七工”等人员养老保障的落实。
分析:户籍限制,部分“五七家属工”难参保
原“家属工、五七工”等人员户籍与劳动关系“属地”跨省分离,参加养老保险确实存在难度。主要由于历史跨度时间较长,大部分国有企业过去兴办的集体企业已倒闭或消失,加之客观存在的户籍所在地、劳动关系所在地、居住所在地“三地分离”现象,“家属工、五七工”等人员与过去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或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资料收集相当困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原“家属工、五七工”等人员身份认定较难。
但是,因为困难,而在贯彻落实《意见》时,增加了“本省”这一限制性规定,致使部分“家属工、五七工”等人员不能纳入养老保险范围,不符合人性化管理原则,也使得“应保尽保”政策得不到落实,养老保障有失公平。仅仅因为现户籍所在地与过去劳动关系所在地分属不同的省份,而导致这部分“家属工、五七工”等人员不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显然有失社会公平。
建议:取消户籍限制 进一步完善“五七家属工”参保方案
笔者建议,按照以人为本、尊重历史的原则,对原“家属工、五七工”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严格遵照《意见》,各地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将“本省”或“本辖区内”这一限制性条件去掉,由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劳动关系由原用人单位出具原始资料,原用人单位消失或原始资料无法提供的,可由当时主办的国有企业出具相关证明资料,以确认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妥善解决部分原“家属工、五七工”等人员因户籍与劳动关系“属地”跨省分离,而无法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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