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唯一性和特定身份的对应性。社会保障卡有什么用?如何才是正确使用?
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和身份证一样具有唯一性和特定身份的对应性。借用他人医保卡就医,一旦出现纠纷,不管是出借人还是借用人,都可能面临风险或尴尬,并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布了几起相关审判案例,记者就此采访相关律师进行评析,警示相应法律风险。
借社会保障卡看病 民事索赔遇尴尬
典型案例
因与邻居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杜女士将邻居徐某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徐某支付医药费一万余元。
庭审中,杜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其在外科急诊时的相关材料。然而,其中骨科的相关检查报告、处方均显示为案外他人姓名。杜女士对此解释称,因医院挂号困难,所以借用了朋友的身份证、社保卡进行就诊,以致骨科的相关检查报告、处方等均显示为他人姓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杜女士因言语不和而发生肢体冲突,徐某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杜某承担赔偿责任。就其中外科就诊部分,因相关病情记录、诊断报告与二人自述的冲突经过相吻合,徐某应对该部分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1000余元承担赔偿责任。但骨科就诊的相关检查及治疗费用8000余元,杜女士虽称是为方便就诊而使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就诊,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所以对该部分医疗费,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韬接受采访时表示,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最基本的举证原则。该案中,杜女士主张因徐某对其造成身体伤害,其到医院就医诊疗发生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杜女士应举证证明徐某对其造成身体伤害,其因相应伤情至医院进行诊治,而对应的诊疗行为又产生了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在杜女士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中,骨科部分的8000余元票据显示为案外他人姓名,无证据佐证该票据的发生与杜女士就医的关联性,杜女士就骨科票据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对杜某的主张不予采信。
医疗费票据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患者在就医时应携带本人的医疗卡和身份证件,不应随意借用他人证件,并在就医后妥善保存诊断证明、检测报告、处方以及医疗单据,以便后续的报销或追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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