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落实市政府《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2012]第49号),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等八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4〕86号),《意见》针对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登记缴费、身份认定、医保待遇、就医结算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为了使大家及时了解政策相关情况,更好地享受城乡医保待遇,本报记者邀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同志对《意见》涉及的热点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主要是两个群体,即学生、儿童和城乡未就业居民。其中:
学生儿童是指在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在本市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的儿童;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明的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婴儿);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
城乡未就业居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和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的未就业人员。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职工能否参加居民医保?
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以下简称:中断职工医保人员),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居住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并可在申报缴费期内,继续申请下一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三、什么时间可以办理参保?
每年的9月至12月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期,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持有效证件或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四、在哪里可以办理参保手续?
(一)入学入托的学生儿童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统一组织,在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二)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随时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三)农村居民以村为单位、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分别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及其社区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
(四)因退学、辍学等原因离开学校或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可到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未满十八周岁的继续以学生身份办理参保登记,年满十八周岁的,按照成年居民身份办理参保登记。
(五)入住在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及其他福利机构的人员,以福利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六)优抚对象、低保、农村五保、特困、重度残疾、离休干部配偶或遗孀等人员,分别由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干部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七)取得《天津市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通行证》和《台湾居民通行证》等有效证明的未就业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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