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民廖先生向记者报料,自己在帮妻子补交社保时,妻子所在单位要求其个人承担全部社保费用,并让其签下自愿交款说明书。在向珠海市香洲区人社局劳动监察科反应无果后,廖先生将妻子工作单位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报料人:单位拒绝补办社保
据报料人廖先生介绍,自己的妻子何女士今年48岁,在珠海市拱北口岸中西门诊部工作近15年。去年12月16日,廖先生拿着何女士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认定书,到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帮其办理补交从1998年到2004年社保的相应手续。“全部社保金额是23270元,个人应补缴9690元。”廖先生表示。
然而今年2月10日,当廖先生拿着社保基金中心的复审单,去到妻子工作单位帮其缴纳个人所承担的社保费用时,单位要求何女士个人承担全部费用,并让何女士签下个人全部缴纳保险费用自愿书,并表示“不补交全部社保费用,就辞工”。无奈之下,何女士只好凑齐15000元交给了单位。
单位:所发工资已包含社保费
带着廖先生的说法,记者随后采访了拱北口岸中西门诊部法人曾卫。曾卫回应称,“我们单位成立20多年,曾经问过何女士是自己买保险,还是单位给她交保险。何女士表示自己交,因为当时何女士已经结婚生育,个人交就三险(除生育险和工伤险)费用低,所以就给她工资里面就包含了社保费,而且在单位开据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时,何女士也说表示会全部补缴。”
而对于是否强迫何女士签个人自愿全部缴纳保险费用,曾卫予以否认。“我们发工资时都是现金支付,员工签字后才能拿钱。我们没有说不补交全部社保就辞工,何女士的合同马上就要到期了,在合同期满前单位会问员工是否还继续留在单位,如果员工有更好的工作想走,我们这边也要做好提前准备,招人替补。”曾卫说道。
监管部门:投诉有效期已过,无权介入
对于廖先生所遭遇的这一情况,香洲区劳动监察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廖先生补交的社保问题是发生在2005年之前的事,没有在事发的2年内进行举报和投诉,所以根据相关条例,劳动监察部门不能介入。至于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员工部分社保费用问题,该工作人员建议应由单位和个人双方协商。
(编辑 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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