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近几年出现的一种新的用工方式。被派遣的劳动者虽然在用工单位工作,却是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他们在工作期间出现了工伤事故,到底该找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单位?
事件:2013年7月,王某与邯郸大名县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劳务公司与大名某通讯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将王某等20人派往该通讯公司进行工作,但该劳务公司并没有为王某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在一次外出检查线路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脚踝骨折,住院治疗花去大量医药费。出院后,王某找到某通讯公司申请工伤,但工作单位却告诉他,他应该找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而劳务派遣公司承认王某是与他们签的合同,但却说派遣公司没有工伤保险,出了工伤事故应该由用工单位负责。
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王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该劳务公司和大名某通讯公司支付其各项工伤待遇费用8万元。在劳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劳务公司和大名某通讯公司共同承担王某工伤待遇费用5.8万元。
专家:“在劳务派遣中,如果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就工伤待遇问题没有相关的约定,应该由谁负责?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大名县劳动仲裁委仲裁员安志强介绍,劳务派遣实际上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被派遣的劳动者实际上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又存在着合同关系。
本案中,王某与派遣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派遣公司作为人力资源中介单位,将王某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王某在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派遣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范某工伤待遇。而通讯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足以保障其人身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讯公司应对王某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张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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