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如果属于随迁入户等非“调入”深圳人员,但符合在深圳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他以前在外地的工龄能不能算社保“视同缴费年限”?《〈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问题得到解决。
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由企业发放退休金;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后,企业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金由社保基金发放,参保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也转化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以前,深圳对于调入(包括调工、调干)人员,其调入前在外地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但对于随迁入户、在深退休的非户籍人员等非经调入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没有认定办法,也没有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
按照新政策,以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参保人仍是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之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如其在当地建立个人缴费制度时,已离开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其之前的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则不能视为视同缴费年限,不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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