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5日,李某在高唐县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用工招聘会上,经面试合格后被高唐某纺织公司招收录用。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月工资2500元,工种为机加工,实行计时工资,双方依法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李某在家中务农时,已按规定参加并缴纳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合作医疗保险费。
6月15日,李某到公司人资处咨询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宜。公司答复:单位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询,发现你已按照规定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所以,公司不再为你缴纳这两项社会保险费,工伤、生育两项保险费全部由公司缴纳,失业保险金个人缴纳的数额较少,近期公司效益较好,亦由公司为你缴纳。听了公司的答复,李某百思不得其解:我已成为公司职工,对于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已在劳动合同中作了具体约定,为什么还让我自己承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呢?带着疑惑,李某到当地人社部门咨询。
工作人员答复: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2014年3月16日起,你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从此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公司这种做法,是在规避自己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同时,参照《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3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你应当及时向公司申请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合作医疗保险费的缴纳转入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然后由公司持工资发放花名册、考勤表和劳动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即可。
经工作人员讲解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有关规定,该公司随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转入手续,为李某补缴了当月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费,使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金宪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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