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以来,虽已近一个月了,可人们关于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工伤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息。为此,笔者拟根据近一个月来大家争议中的热点结合一则案例,对新规施行后,上下班途中受伤如何认定的问题做一简单探讨。
典型案例
员工绕道下班途中被撞伤
工伤认定一波三折终胜诉
2007年5月1日,江苏南通某印染公司职工杨鹏(化名)下班后,骑摩托车绕道去接妻子(其间因修车耽误了一些时间),不料途中遇车祸身亡。其父向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结果被驳回,理由是:“事故发生地点不在杨鹏下班所应经过的合理路线内。”
杨父不服,向上级——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结果,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被撤销,理由是:职工有权选择自己的上下班路线,且事故发生路线为杨鹏常走路线,虽然绕远,但也应属合理路线。
该印染公司不服,上诉到海门市法院,结果一审被驳回,理由是: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行政程序合法。该印染公司仍不服,又上诉到南通市中院,结果直到2010年3月,南通中院终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起因下班绕道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工伤认定案件反反复复地折腾了将近三年时间才最终尘埃落定。
同时,南通市中院对时间、路线是否合理问题还进行了解释。即:应充分考虑杨鹏路上因修车耽误的时间,故事故发生的时间仍属合理。关于路线问题是否合理,南通中院认为:对职工下班路线是否合理,不仅应考虑路程长短,还应结合不同路况、交通工具类型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杨鹏骑摩车绕道仅多走4.5公里,多耗时数分钟,故仍属合理路线。
法理分析
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规定
或被新规“合理”二字淡化
这是一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而作出工伤认定的案件,可谓旷日持久,“麻烦”不小。
《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按字面意思理解,杨鹏案件其实很简单,因为“上下班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这两个要素都明显具备,之所以反反复复地折腾了三年,无疑是人为地又扯出了“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两个要素。而这众口不一、“谁说谁有理”的两个“模糊要素”又无疑成为了本案是否认定为工伤的焦点和关键所在,更成为了扯皮的根源。因为从始至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好,法院也罢,各方仿佛都在跟这两个“模糊要素”如开辩论会一样地在反复争论与较劲。相比之下,条例中的两个“法定要素”似乎反倒不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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