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4年9月2日下午,我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妈妈住所,在中途被一辆奔驰轿车碰撞,导致我左腿骨折。肇事的奔驰车逃逸,交警把我送到医院,并电话通知单位。单位当天派人力资源部部长到医院看望我,给我2000元慰问金,并且对我说“你下班没有直接回自己的家,不在回家的合理路线,根据规定你这种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从次日起,单位再没有人探望我,也没有人过问此事,而交通行政部门虽然给我送达了《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应承担全部责任,但是一直没有查找到肇事车辆。我本人及家属不但承担巨大的经济压力,也承担着精神压力。老师,我现在只想问您,我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你好,首先回答你的是你的情形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佃听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按照规定,你下班回父母家,应当属于在合理的路线内,并且你发生交通事故,本人责任在50%以下。
从你提供的现有情形(没有其他特殊情况)来看,你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你可以在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共同帮助下,追究肇事车辆责任。如果事实如你所述,你现在承担医药费用有压力,你也可以要求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认定工伤后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
(本报通讯员 宋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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