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组部研究室巡视员、副主任张景虎透露,《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在8月29日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将以中央文件形式下发施行。而该方案中明确提出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的制度。而在此前的全国两会上,人力社保部副部长何宪和国家公务员局党组书记兼副局长杨士秋也明确公务员工资的改革方向:向基层倾斜,重点研究解决工资结构、地区差距等四个方面的问题。
公务员工资就要进行新一轮的改革了,那么我国公务员工资到底经过了几次改革呢?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我国公务员工资历经4次改革
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分为30级。同时为反映出各地生活成本差异,全国被分为11个工资区,第11类区工作人员工资比第一类区同级别人员工资高出30%。然而由于当时主流观念对于物质报酬持否定态度,此后的工资管理并没有完全按照上述《决定》进行。
198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达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这次改革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工资,发放的金额不分职务等级和工作年限,所有人一样。二是职务工资,职务越高得到物质回报越多。三是工龄津贴,主要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来定。四是奖励工资,即来自所在单位行政经费的结余奖励工作绩效好的工作人员。
1993年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新工资制度要防止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等不良现象。与此同时,不再划分工资区,而是引入了地区津贴。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此次改革强调在条件成熟时,对考核优秀和称职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2006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出台。《通知》强调,要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次改革还对基本工资结构做了调整: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不再保留,级别工资权重有所加大。同时,公务员工资级别从原来的15级调整为27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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