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厦门地税网站获悉,厦门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征收费率的优惠政策至2012年11月30日截止,从2012年12月起4项社会保险费恢复原征收费率。地税部门提醒,本月起参保单位或个人要缴交的社保费将相应增加,参保的企事业单位和独立参保个人须预存足应缴款项。
去年年底,受国内外市场需求减弱、原材料价格上涨、用工成本增加、人民币汇率变化和融资困难等不利因素影响,厦门工业企业普遍经营难度增加、盈利空间缩小,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为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厦门发布《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部分涉企收费的通知》,决定采取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障金征收费率、减收免收部分涉企收费等减负举措,帮企业渡过难关。
依据该项通知规定,厦门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征收费率的优惠政策至2012年11月30日截止,从2012年12月起4项社会保险费恢复原征收费率。因此,在优惠政策取消后,本月起参保单位或个人要缴交的社保费将相应上涨,相关单位和独立参保个人须预存足应缴款项。
厦门市地税局表示,将依据用人单位及个人的参保情况,直接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费率及应缴金额,单位及参保个人无需另行业务处理。各用人单位及参保个人务必认真核对2012年12月的应缴社保账目,账目有误的,可与各区地税局联系。(记者 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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