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即将施行在深圳,
养老金“累计计算”问题将在明年起得到解决。
按照目前的规定,在深圳退休的企业职工王老伯曾在湖南老家缴了18年
社保,来深工作后又缴纳了19年社保。如今退休后,他目前的退休金只能按照在深圳的“后19年”计算。在深圳,王老伯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
昨天新快报记者昨天从最新一期的深圳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
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将于明年起施行,针对为非调动入户人员外地社保转入深圳的衔接发放问题,对其
缴费年限以及缴费指数的计算作出详细规定。在缴费指数方面,非经调入而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转入的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细则》在职工外地社保转入深圳的缴费年限衔接上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细则》,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到本市的市外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专家说法对于《细则》深圳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翟玉娟认为
“很多关键问题没有说清楚”“很多关键问题没有说清楚。”昨日,深圳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翟玉娟向新快报记者表示,关于养老保险的转移问题,《细则》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关于补缴年限问题,本次《细则》基本上是回避的态度。
社会保险的补缴纳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今年8月8日,深圳宝安区观澜街道的一家玩具厂约3000名员工停工抗议企业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追缴难”成为不少新生代农民工的心头之痛。
翟玉娟表示,今年7月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中,对社会保险的补缴范围、补缴办法和标准作出了专章的规定,其中提出,1999年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
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由其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市社保机构申请补缴。
翟玉娟提出,草案中的详细规定并未在最终的《细则》中体现,此次《细则》中,仅在第四十五条规定关于养老保险补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其实,在养老问题补缴的纠纷处理上,广州早有先例可借鉴。2010年,广州恒宝珠宝厂工人通过长时间努力,最终争取到养老保险补缴。工人与恒宝厂厂方协商以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从1999年开始算起为工人补缴养老保险。广州的经验是否能移植到深圳?今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就《细则》出台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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