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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调整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字体时间:2013-12-05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12月5日,呼和浩特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呼和浩特市政府印发的《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 ...
        12月5日,呼和浩特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呼和浩特市政府印发的《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三个政策性文件进行了简要介绍,其中涉及的多项新政策和新调整直接针对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突出问题,具体措施引人关注。
        据介绍,《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将于2014年1月1日启动实施。统筹标准按人均35元筹集,其中城镇参保居民原每人每年20元的大额医疗费全部用于大病补充保险,不足部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15元的标准划入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居民不再另行缴费。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作为本年度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设定在10万元。另外,大病补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代理。代理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政府招标方式确定。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控制在5%以内,实际赔付低于95%赔付目标的剩余费用全部返还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争取到2015年,大病补充保险平均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则重点在四个方面做了调整。
        第一,提高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三级医院由50%提高到60%,二级以下医院由50%提高到80%。
        第二,放宽慢性病定点医院,由原来只能在二级医院就诊放宽为可到三级医院就诊。
        第三是最重大的调整,取消乙类慢性病申报办理,提高门诊统筹支付限额。4000元以下的(含4000元)的乙类慢性病与门诊并轨,统一按4000元标准执行。原高于4000元限额的乙类慢性病调整为甲类慢性病,实行随时申报备案。第四,门诊统筹起付标准设定为一年内累计支付1000元。本办法也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调整的地方有六个方面:
        第一,按照统账结合8%比例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后,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为基数,按6%由本人一次性缴足所余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后享受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待遇;按住院统筹4.5%比例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后仍按4.5%比例一次性缴费,享受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可按在职职工缴费标准逐年缴费,缴足所余年限后,不再缴费。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前,同时有8%和4.5%两种缴费标准信息的,最后一次交费时的标准为退休后缴费标准。
        第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按2011年政府令第1号文件规定,按参保当年缴费基数的6%或4.5%一次性缴足2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退休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按照参保当年缴费基数的4.5%分三个年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当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
        第三,统筹区以外(含自治区本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可累计计算,但在呼和浩特市实际参保缴费年限不少于20年。市属旗县转入市本级的参保人员,旗县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20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每缴纳1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折算为2个月城镇职工缴费月数。
        第四,2004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军龄或工作年限计算为缴纳年限,其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呼和浩特市参保实际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为缴足15年的可按2011年政府令第1号第十八条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第五,调整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一年内首次住院三甲医院为1000元,三乙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二级以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次及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仍执行2011年政府令第1号规定。由门诊治疗转为住院的,按一次起付标准收取。
        第六,《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的同时,废止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7〕4号)文件。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刘伯君对记者说:“以上三个文件的出台,将有效减轻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缓解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同时,对建立运行机制合理、管理体制健全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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