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出台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25日,省国土资源厅举行媒体见面会,详细解读了93号令。
“93号令的最大亮点是:对被征地农民确立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省国土厅副厅长李如海说,早期由于没有强制进保的法律依据,有参保、货币补偿等多种补偿方式供被征地农民选择。实践中,由于不少被征地农民顾及眼前利益,往往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影响了长远生计的有效保障。据统计,自1999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征地采用补偿或保障方式以来,全省有176万被征地农民未纳入各类保障,其中苏北地区约111万人,占63%。93号令依据《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应保尽保的原则,除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外,所有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都纳入相应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刚性进保,不再给予其他形式的补偿选择权,以充分保障其长远生计。
93号令将被征地农民分为未成年年龄段、劳动年龄段、养老年龄段三个年龄段,规定: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直接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补助养老金。
据了解,征地补偿费用由三大块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一次性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在这些费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的前提下,再对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刚性进保,这意味着政府所担的责任更多了。”李如海说。
93号令规定,征地报批前,市、县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县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征地报批时,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93号令还确立了征地补偿标准和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各市、县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对征地补偿标准适时作出调整,保证被征地农民能及时分享到土地增值的收益。
另外,93号令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虚假凭证的,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和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16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一律纳入城乡社保体系”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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