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原系某军队营级干部,于2010年3月份选择自主择业回到诸城市,享受军队按月统一发放的退役金,后于2010年6月份到某机械公司从事门卫工作。2014年3月5日,王某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近日,王某亲属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机械公司依法支付相关非因工死亡待遇。
机械公司辩称,王某的身份系军转干部,并且按月享受部队发放的退役金,故双方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王某系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虽然按月领取相应的退役金,但是不影响王某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但王某死亡后,其亲属已经按部队相关政策领取丧葬费、抚恤金及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根据2003年12月出台的《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第2款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去世后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如低于本条前款规定的,可按照前款规定的待遇标准和支付渠道执行,不得重复享受。”鉴于王某亲属已按相关政策领取丧葬费、抚恤金及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对其要求机械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的主张依法应予以驳回。(杜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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