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于今年11月1日正式执行。其明确规定,对于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保行政部门可直接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通知相关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缴费情况应对外公布
《规定》中提到的社会保险费,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
单位欠缴社保可强扣
据悉,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延期缴费最长一年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规定》让执法者有法可依
据市劳动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透露,由于原规定对于社保部门是否可直接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工作不满一定年限不给申办社保;以企业效益不佳为理由不缴社保费;单位欠缴的社保费让职工个人交滞纳金等是不少劳动者投诉用工单位的热点所在。该负责人表示,伴随着《规定》的实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同时,《规定》让执法人员在打击上述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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