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怀孕期间,用工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关系?10月16日上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豫康新城社区内公开审理一起涉及妇女权益保护案件。现场近百名群众旁听案件庭审。
案情回顾
该案系当事人陈某因怀孕期间被其用工单位河南某投资担保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陈某于2010年3月1日到该公司工作。2010年10月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10月1日,被告担任资产保全部经理,工作标准为基本工资2300元/月加业务提成。
公司支付其工资至2011年12月份。2012年3月6日陈某生产,因公司4月份停止为其缴纳
生育保险费而无法享受生育津贴。2012年9月27日,陈某在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时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012年12月17日,该投资担保公司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提起诉讼,金水区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公开审理了此案,最后判决该公司支付陈某2012年1月1日至15日的工资1650元,生育津贴14413.33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900元,共计22963.33元。
争议焦点
2013年5月29日,金水区法院作出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该公司向郑州市中院提出上诉请求。
在本次中院的公开庭审上,该公司(上诉人)坚持要求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陈某要求维持原判。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点:陈某工作至什么时间?上诉人是否应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对于陈某具体工作至什么时间这一关键事实因素,上诉人称,考勤记录显示陈某最后一次打卡记录是2011年10月19日,之后陈某并未请假,公司按照考勤制度视其为自动离职。
该公司委托律师生说:“作为一个资金担保的类金融的公司,人员流动较大,很多人今天来第二天不辞而别,这种情况很多。被上诉人也属于这种情况。”
而据陈某的律师陈先生说,陈某一直工作至2012年1月15日,且5-6月一直与单位保持工作联系。“很多用人公司制度不规范是劳动者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陈律师对记者说。
【相关背景】“法律是保护懂法的人”
此次公开审理该案,是郑州市中院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制宣传服务活动的一部分。郑州市中院联合郑州市妇联在社区发放妇女维权手册,现场还有法律志愿工作者和心理工作者为女性提供法律咨询。
郑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欧阳梅说:“在大型企业的社区开庭,进行法制宣传,也是法院走进企业走进社区,使企业的员工、民众对法院不再觉得法院神秘,去掉陌生感和惧怕心理。社区的群众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走进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有句话说的好,法律是保护懂法的人” 郑州市妇联法律维权志愿者张学军说,“这就意味着普法的重要性。我们志愿维权者经常会走进学校、社区、企业、厂房进行宣讲,就像今天这个活动一样,告诉他们一些法律的常识,在前期就要注意到自己有哪些权益,当权益遭到侵犯后如何前期固定证据以及后期的维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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