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3日,受援人崔某在津南区咸水沽镇某住宅小区安装百叶窗时,不慎摔下,造成腰、胸等受伤。经武警后勤学院附属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胸腰椎体及附件多发骨折。2013年3月29日,崔某向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5月3日,崔某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认为崔某不是其职工,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于是起诉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崔某作为利害关系人,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援助律师从此时介入,帮助崔某开始了维权之路。
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王西平律师承办此案,援助律师首先代理崔某完成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11月8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可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2月,援助律师帮助崔某组织证据,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在开庭前,援助律师多次与对方协商,基本达成一次性赔偿的意向。3月21日,仲裁第一次开庭,由于当时尚未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等级鉴定,仲裁庭无法作出一次性赔偿的裁决,经仲裁员劝说,崔某撤诉。同时,援助律师起草了一次性赔偿955000元的赔偿协议。
援助律师通知崔某来取协议时,崔某说用人单位经过咨询津南区劳动局工伤科,打算在赔偿崔某后向包工头张某追偿这笔费用,要求崔某必须先申请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再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裁决的形式确定用人单位赔偿崔某的事实。之后,用人单位再以此为证据向包工头张某追偿。援助律师得知情况后,告知崔某,不论鉴定结果如何,都应该与用人单位先签订双方协商好的赔偿协议,崔某依计而行,同时申请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等级鉴定。3月31日,经鉴定,崔某为伤残二级,部分生活护理依赖,随即律师帮助崔某重新申请劳动仲裁。
经仲裁庭当庭裁决,用人单位共赔偿崔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45935元。
本案的受援人刚满20岁,外出务工摔伤,落下终身残疾。案件经过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劳动仲裁,前后将近一年的时间,在援助律师的辛勤工作下,受援人最终获得将近100万元的赔偿,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其以后的生活提供了一些保障。
(本报通讯员 冯晓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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