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大厅 本报记者毕春华摄
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我省由于多种原因历史上形成的“老工伤”问题有很多,他们的工伤待遇没有基本保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为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自2006年连续五年,我省一直将“老工伤”纳入统筹工作列为工伤保险的“一号工程”去抓。截止到2011年年底,我省“老工伤”人员已基本全部纳入统筹。自今年开始,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开始实行省级统筹,保障能力再上了一个新台阶。
■保障范围不断扩面
老工伤全部纳入统筹
2000年,邯郸市某矿职工老高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后,始终没有得到赔偿。此后的6年时间里,他一直与单位交涉工伤待遇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位只给老高出具了一份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式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登记书》,并没有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单位甚至企图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将老公推向社会。
当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漏报、瞒报和故意拖延不报超过申请时效的,其工伤待遇由原用人单位负责。那时,老高已经不能进行工伤认定,单位又迟迟不为他解决工伤赔偿问题,他争取自己的工伤待遇似乎没有可能。
然而,我省劳动保障部门将“老工伤”纳入工伤统筹的政策,令老高受益匪浅。老高通过劳动仲裁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省历史上形成的“老工伤”群体数量很多、待遇很低,不同企业之间待遇水平差距也很大,特别是困难企业、破产企业的“老工伤”职工,他们的工伤待遇没有基本保障,生活非常困难。另外,现实待遇水平、保障程度和管理方式与“老工伤”群体的要求和期待反差很大。随着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力度的不断增强,这种矛盾还会越来越大,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老工伤”问题必将引发群体性的不稳定,甚至造成相当严重的社会影响。鉴于“老工伤”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我省从2006年开始,连续五年将“老工伤”列为工伤保险的“一号工程”来抓。我省先后摸索建立了若干制度促进“老工伤”问题的解决。
为尽快改变新老工伤职工待遇水平差距过大的矛盾,我省还连续三年调整了工伤保险保障的范围和水平,使“老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遗属的各项待遇得到了实实在在的保障。
统计数据显示,自2006年开始“老工伤”纳入统筹工作至2011年年底,我省共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130389人。至此,我省“老工伤”人员已基本全部纳入统筹。
■工伤保险统筹层级不断提高
抗风险能力增加
2010年2月,秦皇岛一家淀粉厂发生重大工伤事故。事故造成了70多人受伤、21人死亡。经过初步测算后了解,此次事故共需要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000多万元。据介绍,这家淀粉厂原来是在抚宁县参加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2010年,秦皇岛市工伤保险实施市统筹前,该县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仅有202万元。正因为秦皇岛市2010年初启动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保障能力大大提升,此次事故发生后,受伤的职工及时得到了医疗救治。因工死亡职工的家庭及时得到了赔偿,为企业解决了燃眉之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较原来县级统筹时,保障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了。
一个利好的消息是,今年我省工伤保险将实行省级统筹,保障能力又将上一个新台阶。工伤保险实现省级统筹的同时,我省的工伤保险还将实现“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
现在,我省已经建立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数据库。随着工伤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将会有越来越多“利好”消息惠及我省千万职工。
(本报记者哈欣 记者手记)
工伤康复难题亟待破解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10年来,我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工伤保险覆盖面翻了几番,保障水平也翻跟头似的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均成几何倍数增长。在一些人看来,工伤保险在5大险种里是个小险种,然而,它却是参保企业强有力的支撑,给工伤职工生活下去的勇气。
10年来,工伤保险制度越来越完善,尤其是2011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做出了制度安排,形成了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从而使工伤保险制度在注重工伤补偿的同时,强化了事前的积极预防和事后的职业康复。
采访中记者发现了一个突出问题,那就是各地在工伤预防、工伤康复方面所做的工作较弱。多地的工伤预防工作虽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但工伤康复工作却没有太大进展。
这里举个例子就能很好地说明工伤康复工作进展缓慢的原因。例如,每位工伤职工的伤情不同、身体素质不同,究竟康复到哪种程度可以算作帮扶到位呢?恐怕这个标准不好把握。对于工伤职工和康复医院而言,他们当然希望工伤职工康复至完全像正常人一样为好;而对于劳动保障部门来说,如何使用好“大盘子”里的基金结余,使之发挥最大的效用才是最终目的。也就是说,不能确定具体的标准,用于康复的工伤基金如何使用就值得商榷。这对矛盾如何破解,是摆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面前的一道民生问题。
(本报记者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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