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济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二、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
1、2014年度财政划拨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市财政局提供的个人代扣数据为准,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12%。
2、建制三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该单位2013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以统计口径计算为准)或2013年全市其他职工平均工资1800元执行,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5%-12%之间。
3、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2014年的缴存比例为10%,缴存基数按济源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998元执行。
4、2014年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按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998元)的3倍执行,最低缴存基数为济源市最低标准工资1240元。执行最低标准工资以下的职工,职工可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按最低缴存基数执行。
5、建制三年以下的开户单位缴存基数仍可执行管理中心缴存优惠政策,最低缴存比例为5%。
①、新建制单位建制当年(2013年7月以后建制),缴存基数可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本人平均工资或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1500元)执行。
②、建制第二、第三年(2011年7月-2013年6月建制)可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本人平均工资或201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680元)执行。
6、各缴存单位可根据单位管理发展情况,适当提高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
三、调整时间
1、2014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间自7月1日起至8月15日结束。
2、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未交清的单位,须在缴清后方可进行2014年度基数调整。
3、各单位2014年缴存基数在核定后的下一月执行,7月份以后进行核定的单位,须从7月份开始执行。
4、本规定的执行年度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四、调整办法
1、各单位在调整基数时,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职工签字的2013年3、6、9、12月份的工资表,由管理中心提出2014年单位缴存基数初步意见。经管理中心、缴存单位共同签章确认,并经中心业务信息系统电子确认,作为缴存单位2014年缴存依据。
2、各单位在缴存基数、比例核定调整时,专管员应携带数据盘到中心拷贝职工基本信息,完成调整申报工作后方可办理汇缴。
3、各缴存单位应按照管理中心要求做好日常汇缴,按月缴存,准确到人,及时入账。
4、各单位核定后的缴存基数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予以公示,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知情权及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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