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本想为劳动者节省缴纳社保的费用,并把单位应缴纳的部分以社保补贴的方式发给职工本人。不料员工一状告到了总工会,单位最终还是不得不替郑某将5万多元社保足额补缴到社保中心。不久前,无锡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处理的一起投诉给部分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
外地来锡务工人员郑某向无锡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投诉称,自己从2003年8月开始在现在的公司担任清洁工,但公司从来都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公司予以补缴。接到投诉后,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立即派监督员前往用人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经了解,郑某在入职之初曾向单位提出,由于她并不想在无锡长期就业,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表示同意。为了弥补郑某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损失,用人单位和郑某协商,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郑某150元社保补贴,其后补贴金额调整为每月200元。此后,郑某一直在公司工作,双方相安无事。
今年年初,郑某无意中了解到在无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郑某想到自己已经在公司工作满9年,如果能补缴这9年的社会保险费,然后再交满6年,到他50岁时,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了。于是,郑某向单位提出要求对方替自己补缴9年的社会保险费。
处理该案的市总工会法律监督委员会监督员认为,用人单位本意是想为劳动者节省缴纳社保的费用,还把单位应缴纳的部分以社保补贴的方式发放给职工本人。但由于双方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社保基金的利益,这种私下约定的协议时无效的。职工无论何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都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补缴。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最终根据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意见书》和无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指令书》为郑某将55690元社保费补缴到社保中心。(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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