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微娴)7月10日,省人社厅网站转发了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解释的通知》,明确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今后,我省对发现的冒领骗取社保金的行为,将进行更为严厉的追责。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解释,将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列为诈骗公私财物行为。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此之前,各地对骗取社保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认识并不统一,有的地方按诈骗罪追究刑责,有的地方给予行政处分,有的仅仅只追回社会保险金或者待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省人社厅同时要求,各地劳动部门要及时、全面地向省人社厅报告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案件,做到发现苗头首先报告,移交司法跟踪报告,定性结案全面报告。对隐瞒不报的、迟报晚报的,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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