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沭县法院审结一起工伤纠纷案,判令某化工厂支付职工景兰(化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296元。
景兰在某化工厂上班,化工厂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06年10月,景兰被安排到化工厂的子公司某肥料公司上班,后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左侧锁骨骨折。2008年4月,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受伤住院期间,化工厂支付了全部医药费并派人护理。去年6月,劳资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去年7月,景兰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去年8月,仲裁机构裁决支持了景兰的请求。化工厂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工受伤致残,应依法享受各项工伤待遇。景兰受伤前已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工受伤后应享受相关工伤待遇。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闻锐自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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