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南市发布2013年度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月社会平均工资为3873元。根据这一数据,济南市人社局依照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公布济南市社保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324元,上限为11619元。同时将济南市社保缴费年度执行时间由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社会平均工资发布将对市民生活和社会保险缴费、待遇等问题都有哪些影响呢?记者对此进行了以下盘点。
变化一:社保个体缴费额变化,代扣银行卡内应足额存款
2014年7月起,个人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月缴费额将有所提高。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月最低缴纳464.8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5.5%比例+8元大额医疗救助金+10元医疗门诊统筹金)的,每月最低缴纳695.82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10%比例)的,每月最低缴纳852.1元。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提醒:个人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请及时在代扣银行卡内足额存款,避免因存款不足造成断保而影响社保卡正常使用。
变化二:2014年1-6月份退休人员本月开领正式养老金
社会平均工资是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计算的必要依据,每年1月1日起至社会平均工资发布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申领养老金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因无法按上年社平工资计算养老金待遇,只能暂时领取临时养老金待遇,待退休年度上年社平工资发布后才能计算并领取正式养老金待遇。
2013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发布后,济南市社保局已对已经发放临时待遇的退休人员重新计算了正式的养老金待遇。今年1至6月份,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临时待遇的8173名企业退休人员将于2014年7月领取到正式待遇,并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确定补发或抵扣金额。重算待遇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表将于本月开始由各社保经办机构陆续发放到企业劳资人员手中。退休人员如需核实自己的待遇标准及补发情况,可通过参保单位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查询。
变化三:在职死亡参保人员一次性救济费开始发放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职死亡的一次性救济费(纳入统筹部分)依据死亡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发放,济南市社保局已对全部系统参数进行了调整、测试、核对,有在职死亡人员的参保单位可以到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手续。
变化四:工伤职工待遇、生育保险待遇随之提高
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职工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都是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工伤职工相关待遇也随之提高。除此之外,社会平均工资提高后,当年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也会随之提高,由于生育津贴待遇与缴费水平有直接关系,所以随着社平工资提高,生育津贴待遇也会相应提高。生育津贴根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产假天数计发。正常产假为90天,晚育的增加60天晚育假,难产增加15天产假。
近五年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2013年3873元;2012年3349元;2011年2953元;2010年2592元;2009年2491元;2008年2194元。请参保单位(代缴机构)携带以下资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一)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死亡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2000年前参加工作的需提供)及档案(死亡人员有服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等需要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提供)
(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参保单位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职死亡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委托参保单位办理相关待遇领取手续的书面委托书
(五)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
(六)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已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的,参保单位(代缴机构)可以携带第(二)(三)(四)(五)项资料申请补发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纳入统筹部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出具《在职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审核表》,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和参保单位确认领取金额。
2、如何领取在职死亡人员死亡待遇资金?
由参保单位携带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业务经办人签字、参保单位盖章确认后的《在职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审核表》,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领取相关待遇。
在职职工死亡的参保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银行开户信息(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账号);
断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死亡的提供待遇领取人的银行卡卡号及开户行详细名称。
3、女职工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生育津贴根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产假天数计发。正常产假为90天,晚育的增加60天晚育假,难产增加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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