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提高城乡居保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昨日,省政府发布了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4]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通知,省人社厅解读称,《实施办法》在原规定的政府缴费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基础上,调整提高了政府对城乡居保个人缴费的补贴标准。
《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城乡居保参保人,适当增加政府补贴金额;并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参保人选择较高缴费标准缴费的,地方政府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多缴多补、多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引导符合条件的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还表示,除了政府增加对参保人个人缴费方面的补贴之外,参保的方式也更加灵活:“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是否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界限,实行双向衔接: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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