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規執行不容“打折扣”社保法規執行不容“打折扣”《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7月1日起施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1日表示,條例對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和社會保險制度也只是作出了原則規定,條例實施並不意味著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也開始實施(據《人民日報》7月2日消息)。
由於條例事關全國111萬事業單位、3153萬事業編制人員的切身利益,社會高度關注。隨著條例的正式實施,社會上盛傳從7月1日起“事業單位實行合同制”、“3000余萬事業編制人員參加社保”等消息。人社部此番回應,打破了社會上對《條例》的期待和認識,且不論是不是屬於誤傳,社會各界的反映無疑較為失望。
為什麼失望?社會各界對改革養老保險雙軌制期待已久,滿心覺得7月1號開始事業單位將按照法律規定,為養老保險雙軌制“破冰”,人社部的此番回應,無異於澆了一盆涼水。確實養老保險雙軌制問題由來已久,期待畢其功於一役的解決確實不太現實,這也是前幾年山西等五省市改革試點“無疾而終”的重要原因,不僅因為其涉及多方利益,更主要的是需要一個頂層設計,才能從根本上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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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次社會各界感覺頂層設計的時機已到,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已經明確提出,要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本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法律的形式進一步明確了這一問題,是立法先行:從頂層和源頭上解決雙軌制問題的典范。但人社部此次回應稱,《條例》只是對於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至於工資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還需要另行研究確定。如此,這番表態可能會產生和預期效果相反的負面效應,讓社會各界對政府的權威再次產生質疑。
更為重要的是,社會保障領域的法律法規,本身涉及全社會各方面利益,每一項法律的規定必然涉及利益關系的再調整,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因此最強調相關法律法規的權威性。隻有法律有權威,有剛性,執行起來不打折扣,按照預期規定執行,才能在利益關系調整中保持社會公平正義。本身,法律的規定和實施時間上存在著一個間隔是社會可以理解的,但如果對於條例本身的內容,有關主管部門再次出來否定,認為是誤讀,只是一個原則性規定,就明顯說明,《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本身法律權威就不強,還如何再去談執行?還如何讓社會各界信服?
其實,不獨是本次條例難以執行,法律的權威性打折扣,這一現象在社會保障領域已有愈演愈烈之勢。從最開始1998年國務院就規定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但10年過去依然故我,再到2011年《社會保險法》明確了養老保險逐步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逐步省級統籌,目前各個社保險種卻真是停留在“逐步”的階段,統籌層次依然較低,社會保險互助共濟性較差。再聯想到前幾日人社部披露的,全國有大量企業少繳、欠繳社會保險問題,歸根結底看就是社保法律的權威性大打折扣,在實踐中難以執行,直接影響職工社保權益,也產生了諸多不良的社會影響。
法律剛性,在於權威,何時才能讓社保立法真正百分百的貫徹,需要有關部門細細琢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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