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但在实践中,却导致住房公积金“济富不济贫”甚至“劫贫济富”——越是富有、越有能力购房的人,越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好处;越是贫困、越买不起房的人,越是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福利,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钱躺在账户里睡大觉。这不仅对低收入者不公平,而且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违背。
资料显示,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一直徘徊在50%至60%之间,大量公积金处于“休眠”状态,如果不买房,很多人的公积金只能等到退休后领取,公积金变成了养老金。问题在于,躺在账户里的公积金,年利率只有0.35%,远低于银行存款利率。这意味着公积金“躺着缩水”,人们的利益因此遭到损害。
正是鉴于这样的现实,近年来不少地方开始探索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有的地方允许缴存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治疗重大疾病,有的地方规定租房也可以提取公积金。武汉市则打算更进一步,只要缴存人月收入低于1900元,不管基于什么用途,都可以无条件提取公积金。
可是,从法理的角度看,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变通措施,确实与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相符,违反了其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这正是令人尴尬之处——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明明是合情合理、合乎民意的,但却是不合法的。正因如此,这些变通措施还只是少数地方的“自选动作”,大多数地方的住房公积金仍一如既往地“劫贫济富”,民众质疑声不断。
面对这个法规瓶颈,是禁止各地出台变通措施,还是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应该是后者。要让更多民众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福利,就需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打破法规瓶颈,进而为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提供法规保障,让各地变通措施有法可依、名正言顺。(钟新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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