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深圳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记者获悉,《修订草案》删除了有关“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表述,之前饱受关注的“尝试延迟领取养老保险”规定或将取消。
“延迟领取养老保险”规定或取消
根据之前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内容,深圳继上海之后,或将成为国内试水“延迟申领养老金”的第二个城市。
《建议稿》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经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未申请领取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
对此,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要充分考虑上海与我市不同的实际情况,对我市目前建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调研。深圳市财政委也明确表示,该条规定实质上推迟了部分参保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与国家的相关规定冲突,而且调整法定退休年龄属中央事权,地方性法规无权作出规定。
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深圳的养老保险实际情况与上海有所不同。深圳作为一座年轻的城市,退休人员数量不多,在岗职工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比例较高,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大。因此,目前在条例中增加有关“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内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尚不充分,建议删除有关“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表述。
跨省就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将合并计算
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可在其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各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而根据我市现行《条例》规定,此类人员的内地缴费年限不纳入待遇计算。
为与国家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保护参保人合法的社保权益,《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条,规定2010年1月1日至本条例实施前,在本市办理申请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未按国家转移接续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的参保人,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差额。
补缴养老保险费需付滞纳金
为体现对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公平性,《修订草案》增加了“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规定。
对企业破产后职工优先债权提出限制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第132条规定,企业破产后,职工债权可以在有担保的特定财产中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但之前的《草案修改建议稿》,未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享有哪些优先债权。
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草案修改建议稿》中的相关内容,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即破产人在该法公布之日前所欠的工资、医疗费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债权,才能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优先于担保债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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