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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如何确定养老保险金的归属?

 字体时间:2012-09-05来源:龙岩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部分组成。

90年代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自1991年国务院决定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部分组成。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所说的退休金,就是如今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19条规定:“婚姻法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另有约定”是指《婚姻法》第18条规定,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如果无另有约定情形,再婚之前的各自财产不因年限的延长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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