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医保卡,不但能买药,还能买回日用品、食品,在烟台,医保卡变身“购物卡”的现象屡见不鲜。
记者8日获悉,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新规,若医保定点药店用医保卡结算日用品、化妆品、食品,将给予1至3个月限期整改的处理。整改期间中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这意味着,药店将被暂停刷卡1至3个月。与此同时,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以及整改不到位的,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资格,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
具备条件
定点药店需24小时服务
基本药物配备率达85%以上
据介绍,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定点零售药店总体设置规划;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及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与医疗保险有关要求相适应。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和《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经营范围限于《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
与此同时,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基本药物配备率要达到85%以上,医保目录内药品占经营总药品的比例要达到80%以上;经营处方药的药店,应配备2名以上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或主管药师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其中1人应具备中药专业相应资格和职称。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经营处方药的药品连锁企业门店,配备2名以上药师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在县以上城区的药店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连锁经营的门店不少于60平方米。
协议期限
定点药店申请需提供证明材料
协议有效期为1年
符合条件的药店,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定点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社会保险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及从业人员参保缴费凭证;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零售药店营业用房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协议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规范、违约责任以及控制管理等内容的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服务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或停止协议。
违反下列几条须限期整改
社保卡购药价格不得高于现金售价
营业时间内药师不在岗将被整改
定点零售药店对所配售的药品应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拒绝参保人员小额购药要求,使用社保卡购药(相同品种、规格)价格不得高于现金售价,费用结算应使用专用发票,并单列记帐。
定点零售药店需要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所有制形式、经营地址等内容的,应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不同情况,给予1至3个月限期整改的处理。整改期间中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被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或责令停业整改处罚的;拒绝参保人员小额购药需求或使用社保卡购药价格高于现金售价的;经营《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以外其他商品,以及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变更后,未按规定及时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工作人员中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数量不达标,以及营业时间内药师不在岗或未能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的;财务管理不符合规定,以及未按要求进行信息网络建设和信息系统对接的;未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为工作人员参保缴费的。
违反下列几条要取消资格
使用社保卡变相“提现”
取消定点资格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资格,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主要证件注销、被吊销或过期失效的;伪造或变造账目和票据、使用社会保障卡变相提取个人账户金、为非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医保费用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药品进销存管理和财务管理不能真实反映医疗保险结算情况,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限期改正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以及整改不到位的;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审查,拒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有其他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办法实施前市及县市区已批准的定点零售药店,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期内继续享受原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期满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原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自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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