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每周有望至少享受一次24小时不间断休息、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严重欠薪可责令停业、不依法提供合同文本又不改正的按每人一千元标准罚款……在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中,《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关系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无疑最受关注,昨天人大常委会就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听起来陌生,其实这个草案修改建议稿就是此前广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二审稿。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傅伦博表示,在市人大实行“开门立法”,将草案在报刊和网站公布后,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许多企业和个人通过各种方式提出了2600多条意见和建议。
欠薪三个月以上将责令停业
关键词1:法律责任
与一审稿《若干规定》相比,二审修改建议稿在上升为“条例”之后,专章增加了多项“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严重欠薪可责令停业、不依法提供合同文本又不改正的按每人一千元标准罚款;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以罚款,如果欠薪人数达到劳动者总人数30%,欠薪超过一个月工资总额,或者欠薪时间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且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罚。
至于一审稿中广受关注的停工事件“冷静期”制度(即对水、电、气、公交、港口码头等因劳动争议出现停工等情形,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市民生活秩序等严重后果的,市、区政府必要时可发布命令,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二审稿明确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执行政府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关键词2:单位处罚权
二审稿新增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尤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和重大事项时,应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是否应该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权力?一审草案提出:“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当月单项累计处分数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公开征求意见时,企业方面的意见认为,此条对企业限制过严。工会方面认为,劳动者如果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应当赋予经济处罚权力,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起草小组研究认为,目前事实上企业对员工扣工资、奖金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当月累计甚至超过劳动者月收入。但目前并没有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这一做法。如果企业对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只有解除合同一种手段,“似乎对双方都不利”,但对此也应严格限制。在新增规定“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罚”的同时,起草小组表示考虑删除“百分之二十”的数字限制。
劳动者每周至少一次连续休息24小时
关键词3:加班时间
一审草案规定:“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在劳动者自愿和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以通过集体协商或者集体合同依法确定或者约定。”
公开征求意见时,有市民来信提出,“依法约定”是否表示可以突破劳动法关于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的规定?如果可以突破,是否意味着只要保证每周休息一天,就可以经过协商后无限制加班?如果不能突破,建议删除“约定”的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起草小组研究认为,“依法约定”表示不得突破上位法的限制性规定。劳动时间规定应得到严格遵守。由此二审稿根据委员和市民的意见,删除了加班时间约定的内容,并规定“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休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但应当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约定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关键词4:加班工资计算
记者了解到,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问题在市人大常委会“开门立法”的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一种意见认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可以约定,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约定,对此“劳动部门和工会的意见也不一致”。市政府给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的关于劳动关系若干规定草案修改意见的函,提出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可以由劳动合同约定的修改意见。
经研究,二审稿最终采纳了市政府的修改意见,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可以由用人单位同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仲裁诉讼期间享民政救济
关键词5:生活救济
在公开征集意见的过程中,一审草案关于“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公民不得代理法律援助范围内的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规定有较大的争议。
起草小组研究认为,对劳动争议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采取快立、快审、快执行的方针,一般不需要专业人员代理,如果劳动者需要律师代理的,主要通过法律援助的渠道提供,以减轻劳动者的诉讼负担。由此二审稿保留了这款规定。
二审稿还特别加强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增加规定“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救助管理规定给予救助”。(来源: 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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